图片来源:泸水法院
泸水市人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均构成行贿罪,二被告人在医疗领域多次行贿,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苗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对被告人苗某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二被告人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001.15万元、16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法院将庭审现场变身为警示教育课堂,通过此次庭审他们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庄重威严和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审判,更是对所有人的警示,将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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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泸水法院、红星新闻
编辑:贾姣姣 审核:苗亚祥